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利用和处置的许可、备案事项作出调整规定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有关排放、运输、利用和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在五日内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被许可人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