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记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和实施惩戒。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