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处置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办法,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比例。本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以及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