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