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监管服务平台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利用和处置单位的名单。产生、承运、利用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监管服务平台发布产生和需求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利用方式、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产生、承运、利用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相关协议信息录入监管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