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为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监管服务平台识别卡等电子装置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标识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保持运输车辆整洁,标识、号牌清晰;
(三)将建筑垃圾运至经许可的利用和处置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时间和路线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统筹考虑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适当放开日间运输等因素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