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筑垃圾应当由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的单位承运。仅在本区(县)辖区内进行运输的,向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准运许可。需跨区域运输建筑垃圾的,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准运许可。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以及承担未履行承诺的后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当日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查验,查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许可。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技术规范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