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应当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可实现设备和数据共享的,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相衔接,防止重复设置。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工程施工场所、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按照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联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