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组织施工的单位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