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排放和运输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小型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排放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排放前告知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排放的建筑垃圾应当装袋收集并投放到临时堆放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