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部门落实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任务的情况;加强对以市人民政府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案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