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

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由法规案提案人作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法规案提案人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已经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在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延期审议或者搁置审议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意见,说明原因,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