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请批准。
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报送省人大。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