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