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第九条有效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为秸秆限烧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制定并公布限烧区秸秆烧除工作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天气污染预警响应期间以及气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段,不得焚烧。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