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生产区域为秸秆限烧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制定并公布限烧区秸秆烧除工作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天气污染预警响应期间以及气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段,不得焚烧。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