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第十条有效在禁烧区或者限烧区禁烧时段因病虫害秸秆需要焚烧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对病虫害秸秆进行检疫,确需露天焚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就地焚烧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