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划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区并公告。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露天禁烧区设立禁烧标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迁移禁烧标牌。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