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划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区并公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露天禁烧区设立禁烧标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迁移禁烧标牌。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