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第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发现违法焚烧秸秆行为的,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鼓励将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