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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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

第六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科学合理设立秸秆临时堆放点,妥善处理秸秆,支持、配合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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