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第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科学合理设立秸秆临时堆放点,妥善处理秸秆,支持、配合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