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秸秆露天焚烧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秸秆露天焚烧的执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和秸秆燃料化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技术示范和推广等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林业、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