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协助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