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农机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机械便利化、小型化,推广秸秆全产业链高值化综合利用模式和新技术。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