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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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

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秸秆基料化利用相关工作,推动以秸秆为原料生产食用菌基质、栽培基质等基料化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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