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秸秆基料化利用相关工作,推动以秸秆为原料生产食用菌基质、栽培基质等基料化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