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下列事项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一)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点(站);(二)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三)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四)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五)其他需要政策支持的。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