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下列事项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一)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点(站);

(二)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

(三)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五)其他需要政策支持的。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