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秸秆燃料化利用相关工作,推进秸秆气化利用、生物质发电和固化成型燃料等燃料化利用;支持企业技术升级,推广秸秆燃料化利用技术。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