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糖业等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推广适宜的秸秆饲料化利用方式和技术,鼓励、支持秸秆饲料规模化生产,引导、鼓励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者采用秸秆饲料。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