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糖业等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利用相关工作,根据不同类型秸秆的生物特性和当地实际情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秸秆科学还田,推进秸秆还田方式的转变和农机农艺融合,提升秸秆还田效果。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