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评估机制,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和研发中心,鼓励与本地重点发展产业相关的企业落户本市,培育上下游企业的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强化招商推介,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