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各领域政务数据的归集、发布、应用,依托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推进智能审批,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事业单位等加强协作,推行水电气过户等服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设立服务团队,落实服务专员,为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政务帮办、代办服务。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