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用地、用林要素保障力度,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地,实现获得土地即可开工。

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考古等评估和普查,共享评估成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