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第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