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