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优化监管方式,依法审慎、柔性执法。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推广运用说理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方式执法。

除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推行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制度。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检查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予以协调和监督。

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查结果实行清单告知,不同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