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机制,对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为外来工作人员提供居留、落户、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子女托育入学以及社会保障等便捷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参加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