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开展防火巡查和督促隐患整改;做好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