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