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开发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