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