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