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