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并报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人员的征招、培训、管理,消防装备配置及所需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保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