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四条有效下列城市或者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国家标准规定的乡镇;(三)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城市或者乡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