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下列城市或者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城市;

(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国家标准规定的乡镇;

(三)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城市或者乡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