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电、气进行焊接或者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的用火管理制度,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批准,查验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