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三条有效用电单位和个人用户敷设电气线路和使用电器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供电企业、用电单位和个人用户应当在各自产权范围内定期对供用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修、维护,消除用电隐患,保障安全运行。供电企业发现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或者其他危害用电安全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