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管理范围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