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生产、安装、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以及已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加装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