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居民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相关物业收入中支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