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筑管理单位履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职责时,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