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属于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确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