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使用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理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自建消防供水设施的,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供水区域内消火栓的维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