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全国重点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世界遗产地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等区域,按照国家标准设立消防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